我国《海关法》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资格、时间、单证、内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确规定:
A.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报关员必须经培训通过海关全国报关员统考,取得由海关总署授权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并经海关批准注册,才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B.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C.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等。
如在本节“托运”部分所述,出口企业凭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代为订舱并安排装运货物出口,其中包括委托代办出口报关手续。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既是货运代理 企业,也是代理报关企业。货代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在安排运送货物至集装箱堆场的同时,应及时准备好各项报关单证。报关所需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通常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装箱单)、装货单(S/O)、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此外,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出口退运的基本流程:
1、全套单据不需预录直接递给负责退运业务的海关关员;
2、单据交给关员后,如果 海关 提出验货则先验货。验货结束后关员填写直接退运,审批表提交科长、处长三级审批;
3、审批结束后,将单据分成进口和出口两票,同时预录;
4、刷卡待现场交单后,先申报出口。待出口放行后,将放行单付在进口单据上递给负责进口退运的关员;
5、关员审单签字以后便可放行。
二、分析
退运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外,还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同时随附原出口报关单或相关的出口退税联和出口收汇联。
三、退运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2、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3、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4、海关按相关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