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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运的商品货物
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出口退运的商品货物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加工区是目前关税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经济开放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


我司整批货物未动,原样退回,符合“原状复运进境”退运。由于货物是氧化剂,属于化工品,质量问题并不是肉眼可见的,我司联系SGS检测机构对氧化剂进行了检测,花了两周时间近4千费用拿到了SGS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也的确是有机锡含量不符合ISO/TS 16179:2012标准。   准 备 退 运运输 | 文件我们和越南买家签订退运协议,约定我们来安排国际运输,安排了2019年9月15号的船,预计9月21号抵达上海。
上海港退运申报资料要求:1) 原出口报关单证(必须原出口经营单位抬头申报免税退运进口);2) 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发票、箱单、申报要素、提单等);3) 双方退运协议(中英文版,正本,老外签字,中方盖章);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5) 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6) 退运情况说明,注明质量不符,并且列明质量不符的详细情况;7) 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如外汇管理类别证明(其实就是外管局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的截图,证明外汇类别A)。

我们排查了免税退运进口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    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到要求”并不完全等同。我司的氧化剂有机锡含量不符合ISO/TS 16179:2012标准,具体是指标(MBT、DBT、TBT )不在欧盟环保范围内,符合“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   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退运。我司出口货物时间为2019.06.08,符合“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总之,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如退运回来的涉机电产品,如机电产品为二手或已使用过,需要至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手续,若备案结果强制性装运前检验检疫,请联系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装运港办理强制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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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两种进境方式:

1、免税退运进口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2、征税退运进口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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